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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并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债务,且张某经医院确诊处于孕期。张某遂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但被以“冷静期届满”为由拒绝。张某认为该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侵犯其作为孕期妇女的特殊保护权益,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该离婚登记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受理回执。被告婚姻登记机关提交了办理离婚登记的档案材料。第三人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主张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有效。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原告是否处于法定禁止离婚的特殊时期,以及登记机关是否尽到审慎审查义务。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凸显了孕期妇女在协议离婚中的特殊保护机制。司法实践强调,婚姻登记机关在冷静期内应严格审查当事人身份及特殊生理状态,确保程序正义。当事人可通过行政救济或民事诉讼途径维护自身在特殊时期的合法权益,体现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