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继承与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0年在我国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乙长期滞留海外,双方感情破裂。甲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并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争议焦点在于位于海外的房产及双方通过即时通讯软件记录的关于财产归属的聊天记录。乙辩称该房产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聊天记录存在断章取义,不予认可。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跨国资产的认定与分割,法律关系复杂,事实查明难度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鉴于涉外送达及取证的特殊性,法院启动诉前调解程序,但因分歧较大未成。审理中,原告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海外房产登记信息及微信聊天记录电子数据;被告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申请司法鉴定。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并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位于海外的房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原告分得60%份额,被告分得40%份额;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五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跨国财产在无法直接执行时的分割原则,为类似涉港澳台或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