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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申请执行周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麻某与周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子女抚养权归周某,麻某支付抚养费。离婚登记后,麻某发现周某长期将未成年子女交由无监护能力的祖父母照料,且存在严重忽视行为,遂向民政部门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周某未尽抚养义务,协议显失公平。周某辩称离婚登记已完成,冷静期仅适用于登记申请阶段,且子女实际生活稳定。双方就离婚登记效力及子女抚养安排产生争议,麻某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及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审查相关执行异议时一并处理,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麻某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周某在冷静期及离婚后初期对子女的忽视行为;周某提交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居住证明及学校记录,证明子女生活稳定。法院重点审查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冷静期适用的法律边界,未进行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仅适用于离婚登记申请阶段,登记完成后婚姻关系即解除,不可撤销。同时提示当事人,若对子女抚养或财产分割有异议,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而非直接挑战已生效的行政登记行为,体现了司法对行政登记既判力的尊重及家事纠纷的多元化解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