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双方因感情不和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财产归李某所有,债务由李某承担,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在30天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恶意隐匿并转移大额存款及房产收益,遂向民政局申请撤回离婚登记。李某拒绝配合,并主张协议已生效。张某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离婚登记程序未完成,婚姻关系存续,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冷静期内一方发现对方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单方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以及该行为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个人隐私及财产细节,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房产交易记录等书证,证明被告在冷静期内转移共同财产;被告李某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受理回执,主张离婚程序已进入法定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转移财产的证据链及离婚登记的法律状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与原告张某在民政局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双方婚姻关系存续;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共同财产等严重损害夫妻共同利益的行为,有权单方撤回离婚登记申请。这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过程中不得利用冷静期进行资产转移,维护了婚姻家庭的公平与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