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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诉谢某隐匿转移财产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孙某发现谢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多次通过微信转账、支付宝提现等方式,将夫妻共同存款共计人民币五十余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孙某遂起诉离婚,主张因谢某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请求在分割财产时让谢某少分或不分,并要求谢某支付损害赔偿。谢某辩称转账系偿还个人婚前债务,但未能提供充分证据佐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人隐私及家庭财产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孙某提交了银行流水明细、微信转账记录及谢某亲属的证人证言,证明资金流向异常。谢某对证据真实性无异议,但否认转移意图。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的时间节点、金额大小及用途合理性,结合证人证言认定谢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离婚;二、婚生女由孙某抚养,谢某按月支付抚养费;三、针对被隐匿转移的五十余万元夫妻共同财产,依法予以追回并重新分割,谢某少分得该部分财产的30%,孙某分得70%;四、驳回孙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法院依据民法典规定,对恶意转移财产方予以少分财产的惩罚性分割,体现了法律对无过错方及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彰显了公平正义的司法导向。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9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