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某诉江某涉外军人配偶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朱某(中国籍)与被告江某(外籍)经人介绍相识并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江某长期在境外工作,双方聚少离多。朱某主张江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且江某作为现役军人配偶,未尽家庭义务,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朱某据此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请求损害赔偿。江某辩称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但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认为朱某所述缺乏事实依据,且涉外取证困难,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离婚,但拒绝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被告江某身处境外且案件涉及涉外因素,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进行开庭质证。原告朱某提交了部分聊天记录截图及证人证言作为书证,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江某通过公证认证程序提交了境外居住证明及通信记录,反驳原告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交的证据形式及其证明力,认定现有书证不足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被告存在重大过错。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过错认定的证据标准。在书面审理模式下,法院严格审查书证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强调“谁主张谁举证”原则。对于军人配偶离婚及涉外婚姻中的损害赔偿请求,若无充分确凿证据证明法定过错情形,法院不予支持,体现了司法裁判对证据规则的严谨适用及对婚姻稳定性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