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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共同债务由李某全额承担,并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隐瞒巨额境外债务,且该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债务承担的条款。李某辩称债务系其个人经营所致,与家庭无关,且离婚登记已生效,协议不可撤销。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背景下的债务性质认定及冷静期后协议变更的法律适用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经历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正式审判。原告提交银行流水、境外借贷合同及证人证言,证明债务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提交个人经营账目及证人证言,主张债务属个人债务。双方围绕债务用途及协议效力展开激烈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时间、用途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登记中关于“共同债务由被告李某独自承担”的约定;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原告负担百分之三十,被告负担百分之七十。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协议中债务承担条款的可撤销性,强调离婚冷静期后对显失公平或存在重大误解的债务约定可依法救济,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实质公平,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中隐蔽债务问题提供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