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中国籍)与被告李某(外籍)于2020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领取离婚证。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且未充分理解中国法律关于冷静期的规定,遂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程序合法。本案涉及涉外婚姻法律适用及行政登记效力争议,核心在于离婚登记行为是否具备可撤销的法定情形。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查。法院采用公开开庭审理方式,重点围绕书证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双方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及涉外婚姻咨询记录;被告提交了证明其语言障碍及误解法律后果的翻译件与证人证言。法院审查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及当事人意思表示的真实性,确认程序合规。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协议离婚中,当事人对冷静期制度理解偏差不足以构成撤销离婚登记的法定理由,强调了行政登记行为的公定力与既判力,对规范涉外婚姻登记司法审查具有指导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