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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已将夫妻共同存款50万元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未如实申报。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该笔隐匿款项。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登记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隐匿财产,是否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及撤销相关财产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后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转账凭证及离婚协议书等书证,证明被告存在转移财产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存款证明及离婚协议签署时的沟通记录,主张款项性质及协议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50万元存款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该笔款项的50%即25万元;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若一方在离婚登记前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另一方在登记后发现的,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裁判体现了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如实披露财产,否则将面临法律制裁。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