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5月,李某因琐事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致张某轻微伤。张某报警并保留验伤报告。为摆脱暴力,双方于2023年6月签署离婚协议,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反悔,认为李某存在重大过错且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暴力情节轻微且已获赔偿,拒绝撤销。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内,一方以受胁迫或存在家庭暴力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的效力。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经诉前调解未果。庭审中,原告张某提交报警回执、医院诊断证明及验伤报告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主张离婚登记存在胁迫情形。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及财产转账凭证,证明双方已就离婚及财产达成合意并履行。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关联。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鉴于被告李某当庭赔礼道歉并承诺不再施暴,且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达成新的和解意向,原告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自愿作出,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当事人有权通过诉讼途径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但需承担严格的举证责任。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家事纠纷“调解优先”的原则,鼓励当事人在诉讼中修复关系或达成实质和解,节约司法资源,促进家庭和谐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