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女)与被告李某(男,现役军人)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张某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李某作为被告,依据《民法典》第1081条提出军人婚姻特别保护抗辩,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海外房产及存款分割,以及子女抚养权归属。张某提交境外银行流水及房产证复印件作为物证,主张李某存在过错;李某则提交部队出具的无过错证明及家庭和睦证据,坚决不同意离婚。一审法院认为军人婚姻需特别保护,且证据不足以证明感情确已破裂,判决不准离婚。张某不服,提起上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公开开庭审理方式。合议庭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新提交的证据。上诉人张某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境外资产证明,试图证明财产隐匿及感情破裂;被上诉人李某提交了部队政治机关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及日常沟通记录,强调军人职责特殊性及婚姻稳定性。双方围绕“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及“军人配偶离婚限制”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了全面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现役军人配偶提出离婚时,法院需严格审查“感情确已破裂”标准,体现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同时,涉外财产证据的认定需符合法定形式,为涉军家事案件审理提供了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