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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2年,甲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并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及债务。争议焦点在于一笔50万元的境外债务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被告乙提交了一份由其单方签署的境外借款合同及银行流水,主张该款项用于其个人海外投资,未用于家庭生活。原告甲对此提出异议,认为该债务系被告恶意举债,且被告长期分居,未尽家庭义务。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归属及跨境债务认定,法律关系复杂,双方对债务性质存在根本分歧。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被告居住在国外,送达程序耗时较长,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通过电子送达平台向双方发送诉讼文书。审理过程中,法院重点审查了被告提交的境外借款合同原件及公证认证手续,并委托专业机构对境外银行流水的真实性进行鉴定。双方围绕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展开举证质证。经诉前调解程序,法院多次组织双方沟通,但鉴于被告对债务承担态度强硬,调解未果,法院依法进行书面审理并作出裁定。

判决结果

原告甲在庭审过程中,因考虑到跨境诉讼成本高昂及执行难度,主动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家事纠纷中诉前调解与书面审理程序的适用。在被告境外送达困难、证据审查复杂的情况下,尊重当事人处分权,准许撤诉,既节约司法资源,也符合涉外家事案件高效处理的原则,为类似跨境离婚案件提供了程序性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