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江某某诉朱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江某某诉朱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江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育有一子。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长期对江某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双方感情破裂。江某某多次报警并就医,保留有报警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证明朱某某的过错行为。江某某起诉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判决准予离婚,但未支持损害赔偿请求。江某某不服,申请再审,主张一审对家暴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损害赔偿诉求。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审理方式为公开开庭审理。再审中,双方围绕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经公证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云端存储的录音文件及完整的报警回执,形成证据链,证明被告实施暴力的持续性。被告对部分电子数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提取过程及证明力,结合其他书证综合认定案件事实。

判决结果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当事人在再审程序中行使处分权,通过撤诉终结诉讼的法律后果。同时,强调了在涉外家事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规范提交与审查标准,对类似案件中家暴证据的固定与认定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