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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子女抚养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中国籍)与被告张某(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张小某,现年两周岁。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至法院离婚。争议焦点在于子女抚养权归属。鉴于张小某尚处于哺乳期及幼儿期,且长期由原告主要照料,生活起居稳定。被告主张其经济条件优越,要求共同抚养或由其直接抚养。原告提交了一段视频证据,显示被告在探视期间对儿童缺乏耐心且存在不当管教行为,而原告则能提供良好的成长环境。被告对视频真实性无异议,但辩称系断章取义。法院需综合考量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则,特别是针对低龄儿童的生理与心理需求,确定抚养权归属及探望权行使方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鉴于案件涉及未成年子女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原告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核心证据,旨在证明被告不适合直接抚养子女。被告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提出抗辩。双方围绕“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原则展开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原告提供的照料记录及被告的经济能力与陪伴时间对比。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二、婚生女张小某由原告李某直接抚养,被告张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五千元,直至张小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张某享有探望权,每月可探望两次,具体方式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由法院裁定。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确立了在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哺乳期及幼儿期子女,应优先适用“母亲直接抚养”的推定原则,除非证明母亲有不适宜抚养的情形。同时,明确了视听资料在证明父母抚养能力及亲子关系互动中的证据效力,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及稳定生活环境的优先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