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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子由李某抚养,张某支付抚养费并分割房产。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历经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届满后,张某反悔,主张协议中财产分割显失公平,且未充分考虑未成年子女利益,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及财产分割条款。被告李某辩称双方系自愿离婚,协议内容合法有效,且已办理登记,婚姻关系已解除。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能否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民政局离婚登记证明及房产评估报告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财产分割存在重大误解或显失公平。被告李某提交双方沟通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签署协议时意思表示真实。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的行政效力与民事协议的效力边界,以及原告是否具备法定撤销情形。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婚姻关系即告解除。当事人仅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请求撤销离婚登记,缺乏法律依据。若对财产分割协议有异议,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变更或撤销,而非直接否定离婚效力,体现了司法对身份关系稳定性的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