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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恶意隐匿并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名下某科技公司股权无偿转让给亲属,以及将大额存款转入境外账户。张某认为李某行为严重损害其财产权益,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起诉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被隐匿财产。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财产分割已结清,拒绝承认隐匿行为。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共同财产时,是否可主张撤销原财产分割协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商业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股权转让协议及亲属关系证明等物证与书证,证明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及之前存在转移资产行为。被告李某未提交有效反证,仅口头抗辩。庭审中,双方就财产流向及主观恶意展开激烈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李某行为的合理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被告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二、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隐匿财产折价款人民币五百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在冷静期或离婚后发现另一方存在恶意转移、隐匿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受害方有权请求再次分割或撤销相关财产约定。裁判强化了离婚冷静期内的财产保护机制,警示当事人不得利用程序漏洞损害配偶合法权益,体现了司法对实质公平的追求。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