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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登记结婚。2023年6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李某提出离婚。张某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签署离婚协议,双方于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事后张某发现,签署协议时其已怀孕三个月,且李某在协议中隐瞒了夫妻共同债务,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认为李某利用其孕期身心脆弱状态,违背真实意愿达成离婚及财产分割协议,遂诉至法院,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并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审理过程

本案由某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隐私及特殊生理时期,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原告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孕检报告、离婚协议书原件、银行流水记录以及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作为主要证据,证明其在签署协议时处于孕期,且被告存在隐瞒债务及诱导签字的情形。被告李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参与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登记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约定;二、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自离婚登记之日起解除,但财产分割部分恢复原状,双方应依法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一方利用另一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生理时期,通过隐瞒事实或诱导手段达成显失公平的财产分割协议,受损害方有权请求撤销该部分约定。裁判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强调离婚协议必须基于双方真实、平等的意愿,维护婚姻家庭的公平与稳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