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诉谢某军人配偶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孙某与被告谢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谢某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随着时间推移,因缺乏沟通及生活琐事,矛盾逐渐激化。孙某多次尝试挽回未果,遂起诉离婚。谢某以军人身份为由,主张夫妻感情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以及涉未成年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鉴于案件涉及军人婚姻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因涉及军人婚姻秘密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依法采取不公开开庭方式。二审期间,原告孙某提交了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共同生活意愿;被告谢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证明及书信往来记录,主张夫妻感情尚存。双方围绕感情破裂标准及子女抚养权展开激烈辩论,法院在查明事实基础上,着重进行调解工作。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1. 双方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谢某抚养,孙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3. 孙某享有探视权,具体时间为每月第一个周末,谢某予以配合;4. 夫妻共同财产已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与对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的平衡。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避免了诉讼对抗对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彰显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者”的理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