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某诉冯某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系涉外婚姻,婚后长期分居。马某某主张冯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育有一非婚生子女,构成重大过错,遂诉请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冯某某否认存在过错行为,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所致。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冯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民法典》规定的法定过错情形,以及该过错与婚姻破裂的因果关系。鉴于案件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双方对关键事实存在较大分歧,需通过证据查明冯某某是否存在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涉外因素,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中,原告马某某提交了证人证言,拟证明冯某某与第三人的亲密互动及非婚生子女出生事实;被告冯某某对证人证言的真实性及关联性提出强烈异议,认为证人存在利害关系且证言内容模糊。双方围绕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了激烈的质证与辩论,法院结合其他间接证据综合审查认定。
判决结果
本案以调解书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准予原告马某某与被告冯某某离婚;二、被告冯某某于调解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马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双方确认无其他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纠纷;四、双方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典型意义在于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对于违反夫妻忠实义务的过错认定标准。通过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法院在保护当事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支持了无过错方的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婚姻中弱势方权益的保护及对公序良俗的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