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存款平分。离婚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恶意转移共同财产用于赌博。张某认为离婚协议系受胁迫或存在重大误解,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条款,并要求重新分割财产。被告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冷静期内未提出异议,且家暴证据不足。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后,一方以受家暴胁迫为由主张撤销财产分割约定的法律效力及举证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情相对清晰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银行流水作为物证和书证,证明家暴事实及财产转移情况。被告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内的沟通记录,主张离婚程序合法合规。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与离婚协议签订之间的因果关系,以及财产转移的具体流向。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撤销财产分割约定的严格举证标准。即便存在家暴情节,若未在离婚登记时明确主张或无法证明家暴直接导致财产分割显失公平,法院倾向于维护离婚登记的稳定性,警示当事人应在离婚冷静期或登记时充分行使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