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10月,双方因性格不合签署《离婚协议书》,约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并向民政局申请离婚登记。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遂要求撤销离婚登记。李某拒绝,民政局于冷静期届满后颁发离婚证。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违法且违背其真实意愿,诉请撤销离婚登记。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受胁迫或存在家暴为由主张撤销已生效的离婚登记是否成立,以及家暴情节对离婚登记效力的影响。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物证: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及李某悔过书,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及原告非自愿离婚。被告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辩称离婚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未果。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家暴证据对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判决结果
裁定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并领取离婚证后,当事人若以受胁迫或存在家暴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通常需通过民事诉讼确认离婚协议无效或撤销,而非直接行政撤销。同时,提示家暴受害人在离婚登记程序中应保留充分证据,以便在后续诉讼中维护自身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