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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5月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10月,双方因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约定女儿由李某抚养。然而,离婚冷静期内,张某发现李某存在长期家庭暴力行为,且李某在冷静期届满后拒绝配合办理正式离婚手续,反而试图强行带走孩子。张某认为该离婚协议是在胁迫下签署,且涉及子女抚养安排严重损害未成年人利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确定抚养权。本案涉及家庭暴力特殊情节,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的效力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涉及家庭暴力及未成年人隐私,法院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程序启动前,法院进行了诉前调解,但因被告态度强硬未能达成一致。庭审中,原告提交了报警记录、医院伤情鉴定报告等物证及书证,证明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行为;被告则提交了离婚协议书原件,主张双方系自愿离婚。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对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影响。

判决结果

原告张某在庭审过程中,经法官释明法律风险及考虑到诉讼成本,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虽然涉及家庭暴力和子女抚养等敏感议题,但原告主动撤诉反映了家事纠纷中当事人对诉讼结果的理性评估。法院通过不公开开庭保护了当事人隐私,同时通过诉前调解程序尝试化解矛盾,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隐私”的原则。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