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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某某与黄某某涉财产隐匿转移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女方黄某某处于哺乳期。高某某主张黄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将大额存款转入亲属账户及虚构债务,请求离婚并分割财产。黄某某辩称财产变动系家庭正常支出,且因处于哺乳期,依据法律规定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双方就财产去向及子女抚养权产生激烈争议,高某某提交了部分银行流水及录音证据,证明黄某某存在转移资产行为。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特殊保护及家庭隐私,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二审中,双方围绕视听资料(录音)及银行转账记录的真实性、关联性展开质证。高某某坚持认为黄某某存在恶意转移财产行为,要求继续审理;黄某某则强调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保护,反对离婚诉求。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完整性及是否符合法定离婚情形。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鉴于原告高某某在二审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裁定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处于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间,男方提出离婚的限制性规定。同时,原告主动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处分原则,法院依法准许撤诉,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愿,也维护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机制,具有典型的程序法与实体法结合的教育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