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某与高某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于某与被告高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诉讼期间,女方处于哺乳期,依法享有特殊保护。双方因感情破裂诉请离婚,争议焦点集中于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分割及一方父母出资性质的认定。被告主张该房产系其父母全额出资购买,应属个人财产;原告则提交证人证言,证明出资款实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且双方长期共同居住、还贷。此外,双方就子女抚养权及抚养费数额存在较大分歧,被告坚持要求抚养权,原告则以女方哺乳期为由主张优先抚养权。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庭审中,双方围绕证据形式展开质证。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证人证言及社区居住证明,旨在证明房产出资性质及共同生活事实;被告提交了购房合同、付款凭证及证人证言,主张父母出资为借贷或对自己子女的赠与。法院组织双方进行多轮调解,重点梳理财产析产细节及子女抚养安排,最终促成双方达成和解。
判决结果
本院依据双方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制作民事调解书。协议要点如下:1. 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女由原告于某抚养,被告高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3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向被告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150万元,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付清;4. 双方无其他共同债权债务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的特殊保护,同时明确了父母出资购房在离婚析产中的认定规则。通过调解方式高效解决家事纠纷,既保障了未成年子女权益,又实现了财产分割的公平与效率,具有典型的家事审判示范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