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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某某诉胡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曾某某与胡某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完成登记。离婚后,曾某某发现胡某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巨额财产,并在离婚协议中故意隐瞒相关债务,导致曾某某承担了本不应由其独自承担的连带债务。曾某某认为胡某某的行为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且严重损害其合法权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并重新划分夫妻共同财产与债务。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后,一方发现对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变更或撤销原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曾某某提交了胡某某名下银行账户流水、海外资产证明及双方离婚前的微信聊天记录等视听资料,证明胡某某存在隐匿财产及恶意转移资产的行为。胡某某对证据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在诉前调解阶段多次组织双方协商,鉴于双方对财产隐匿事实存在较大分歧,转入正式庭审程序。法院重点审查了视听资料的合法性与关联性,以及隐匿财产对原离婚协议公平性的影响。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确认原离婚协议中关于部分隐匿财产的分割条款无效;胡某某需向曾某某支付财产折价款人民币50万元,并共同承担剩余债务的60%;曾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双方确认离婚后互不追究其他法律责任。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存在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即使已完成离婚登记,仍有权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这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以及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警示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应如实披露财产状况。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