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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杨某某军人配偶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育有一子。被告系现役军人,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原告因长期独自承担家庭重担及情感缺失,多次沟通无果后诉请离婚。被告以军人身份为由,强调国防利益及家庭责任,坚决不同意离婚。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离婚请求权的限制与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认定,涉及未成年子女抚养权及探望权安排。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子女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提交结婚证、子女出生证明及长期分居的通讯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感情破裂。被告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家庭责任履行说明。鉴于案件进入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原审事实认定及法律适用,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离婚协议。调解协议要点如下:1.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杨某某解除婚姻关系;2. 婚生子由被告杨某某直接抚养,原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子女年满十八周岁;3. 原告享有每月两次探望子女的权利,被告应予以配合;4. 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完毕,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离婚限制)、第一千零八十四条(子女抚养)、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第一千零八十六条(探望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调解书效力)、第一百七十五条(再审程序)。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保护军人婚姻稳定的同时,亦需兼顾非军人配偶的合法权益及未成年人利益。通过调解方式结案,既尊重了军人意愿,又妥善解决了子女抚养问题,体现了家事审判中“调解优先、保护弱势”的司法理念,为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平衡利益冲突的示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