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麻某诉陆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麻某与被告陆某系夫妻。婚后不久,麻某发现自身怀孕,处于孕期特殊保护阶段。期间,陆某长期夜不归宿,且存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嫌疑。麻某通过偷拍及录音设备,获取了陆某与异性在酒店房间内的亲密互动视频及对话录音,试图证明陆某存在重大过错。麻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相关规定,主张陆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判令离婚并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陆某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承认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陆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以及麻某在孕期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是否应予支持。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较大未达成协议。庭审中,原告麻某提交了视听资料作为主要证据,主张被告存在过错。被告陆某对证据合法性提出质疑,认为系偷拍所得。法院经质证,确认了视听资料的真实性,但就其合法性及证明力进行了综合评判。双方围绕过错认定及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麻某在庭审结束后、判决作出前,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法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遂作出民事裁定书,准许原告麻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涉及孕期特殊保护及过错损害赔偿争议,但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诉,法院依法裁定准许,符合民事诉讼自愿原则。同时,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需审慎考虑证据合法性及诉讼成本,特别是在涉及隐私取证时,需确保手段合法,以免证据不被采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