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与彭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案
案件事实
原告王某某(女方)与被告彭某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2021年3月,王某某怀孕,被告因执行长期驻守任务未能陪伴。2022年5月,孩子出生后,被告仍长期在外执行任务,双方聚少离多,缺乏沟通,导致感情逐渐疏远。2023年6月,王某某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被告彭某某虽同意离婚,但强调其军人身份及服役期间对家庭的贡献,请求法院在财产分割上予以照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处于哺乳期这一特殊保护期内,且涉及军人婚姻,法院需平衡保护妇女权益与维护国防利益及军人婚姻稳定之间的关系。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因涉及军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王某某提交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及分居证明等书证,证明感情破裂及被告长期缺席家庭生活。被告彭某某提交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立功证书,证明其履行国防义务及无过错情形。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法律适用的准确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彭某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彭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2000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市的房产归原告王某某所有,原告王某某向被告彭某某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30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及例外)、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离婚后子女抚养原则)、第一千零八十五条(抚养费负担)、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财产分割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不公开审理情形)。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人婚姻中,若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且调解无效,即便女方处于哺乳期,法院仍可判决离婚,但需充分考量军人职业特殊性,在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上体现公平原则,平衡国防利益与个人婚姻自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