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上诉人张某(中国籍)与被上诉人李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国内。2021年起,李某因工作调动频繁,双方感情渐生裂痕。2022年3月,李某因琐事对张某实施肢体暴力,致张某轻微伤,并伴有长期言语侮辱及限制人身自由行为。张某报警并就医,保留伤情照片及医院诊断证明。李某辩称双方系性格不合,否认家暴事实,主张感情未破裂,不同意离婚。张某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分割共同财产并主张损害赔偿。一审法院认定家暴事实成立,判决准予离婚。李某不服,提起上诉,主张一审证据不足,感情尚未完全破裂。

审理过程

本案系涉外离婚纠纷二审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重大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上诉人李某提交了其工作期间的通讯记录,试图证明双方仍有情感交流;被上诉人张某提交了报警回执、验伤报告及邻居证言等物证与书证,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家暴事实。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家暴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以及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准予上诉人张某与被上诉人李某离婚;二、驳回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婚姻中家庭暴力的认定标准,强调即使在一方否认的情况下,结合报警记录、医疗诊断等客观证据,足以认定家暴事实。法院通过书面审理高效解决争议,体现了对受害者权益的保护及对“感情确已破裂”标准的严格把握,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0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