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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离婚继承与析产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0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3年,甲提起离婚诉讼,主张分割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及乙名下的境外股权。争议焦点在于该房产虽登记在乙名下,但购房款主要来源于甲的婚前存款及婚后共同收入,且乙主张该股权为婚前个人财产。双方对财产性质认定分歧巨大,乙抗辩称其境外资产受外国法律管辖,不应纳入中国法院审理范围,导致案件涉及复杂的涉外法律适用与财产析产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针对财产性质争议,法院依职权委托专业机构对涉案房产价值及资金来源进行审计,并出具鉴定意见。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购房合同及结婚证;被告提交了境外公司注册文件及婚前财产公证文书。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涉外婚姻财产约定的效力及中国法律对不动产登记的认定标准。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甲与被告乙离婚;二、位于中国境内的房产归原告甲所有,甲需向被告乙支付房屋折价款人民币200万元;三、驳回原告甲关于分割被告乙境外股权的诉讼请求;四、驳回被告乙的其他抗辩主张。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位于中国境内的不动产即便登记在一方名下,若资金来源于夫妻共同财产或另一方婚前财产,仍应依法析产。同时,确立了境外财产若未在中国境内登记或无充分证据证明其与中国法院管辖权关联,原则上不予直接分割的裁判规则,为处理涉外家事纠纷提供了明确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