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甲以感情破裂为由起诉离婚。审理期间,甲处于哺乳期。双方对共同债务认定存在重大分歧,乙主张存在一笔用于家庭经营的巨额借款,甲否认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并指出乙涉嫌虚构债务。案件涉及涉外因素,送达程序复杂。甲在诉讼中提出分割财产及债务承担请求,但随后因双方就子女抚养及债务问题达成初步意向,甲申请撤诉。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适用公开开庭方式。原告甲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款合同复印件及聊天记录作为书证,证明债务未用于家庭共同生活;被告乙提交了转账凭证及证人证言。法院重点审查了债务形成的真实性及用途,鉴于原告处于哺乳期,法院注重保护妇女权益。在二审过程中,双方就债务分担达成和解意向,原告遂向法院提交撤诉申请。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甲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法院在审理期间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同时,明确了在原告申请撤诉且符合法律规定时,法院应依法裁定准许,体现了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同时也警示当事人在处理涉外婚姻债务时需确保证据链完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