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女)与被告张某(男)于2022年登记结婚。2023年3月,双方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张某提出离婚,李某在情绪激动下同意。双方签署《离婚协议书》并赴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此时李某已怀孕三个月,处于孕期特殊保护阶段。冷静期届满后,李某反悔,主张张某存在家暴及出轨过错,且自己处于孕期,离婚登记违背其真实意愿,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张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协议已生效,拒绝撤销。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受理,鉴于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采取书面审理方式。诉前调解未果后进入审判程序。原告提交书证包括:民政局出具的离婚登记档案、医院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以及证明被告过错的聊天记录截图和报警回执。被告提交书证为双方签字确认的《离婚协议书》及冷静期届满后的确认回执。双方对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性无争议,核心争议在于孕期撤销登记的实体权利及过错赔偿。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的离婚登记;二、被告张某向原告李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冷静期内,若一方处于孕期、产期或哺乳期,且能证明离婚登记存在重大误解或受胁迫,法院可依法撤销离婚登记。同时,对存在法定过错的一方支持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孕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及对婚姻过错行为的否定评价。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3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