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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民政局颁发离婚证。后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且离婚协议中关于房产分割显失公平。张某主张李某利用其长期服役、无法亲自办理之便,诱导其签署协议,并伪造签字。张某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离婚登记。案件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及涉密隐私,争议焦点在于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性及意思表示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涉及军人隐私及家庭秘密,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了一份司法鉴定意见书,证明离婚协议上其签名系李某单方伪造,且非其真实意思表示。被告李某辩称离婚系双方自愿,但未能提供有效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时的身份核实程序及协议签署过程的真实性。

判决结果

判决撤销民政局作出的离婚登记行为,恢复双方婚姻关系。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婚姻登记条例》相关规定。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协议离婚中,若存在签名伪造或重大误解导致意思表示不真实,行政机关应依法撤销登记。同时体现了对军人婚姻的特殊法律保护,警示行政机关在离婚登记审查中需严格履行形式与实质审查义务,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