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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申请执行董某某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沈某某与董某某协议离婚时,沈某某处于哺乳期。离婚登记后,沈某某发现董某某隐匿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产,遂诉请撤销离婚登记并重新分割财产。董某某抗辩称离婚登记已生效,冷静期已过,且沈某某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撤销。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以对方隐匿财产为由主张撤销离婚登记及重新析产的可行性,涉及涉孕期/哺乳期妇女权益保护及继承析产纠纷。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沈某某提交房产证复印件、银行流水及孕期检查记录作为物证及书证,证明董某某隐匿财产及自身处于哺乳期。董某某提交离婚登记申请书及冷静期届满确认书,证明离婚程序合法。双方围绕证据真实性及法律效力展开质证,法院重点审查了财产隐匿事实与离婚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关联。

判决结果

双方调解结案。经法院主持调解,沈某某与董某某达成调解协议:董某某自愿补偿沈某某人民币五十万元,作为对隐匿财产部分的折价补偿;双方确认离婚登记效力不变,但就原协议中未分割的房产增值部分达成补充分割约定;沈某某放弃撤销离婚登记的诉求。法院依法出具民事调解书,确认协议内容。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协议离婚冷静期届满后,离婚登记即生效,当事人不能仅以财产分割不公为由撤销离婚登记。但对于一方隐匿财产的情形,法律提供了离婚后再次分割财产的救济途径。本案通过调解平衡了身份关系稳定性与财产权益保护,体现了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