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法律案例库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协议离婚,在民政局办理登记时处于三十日冷静期。冷静期内,李某单方面向民政局申请撤销离婚登记,主张双方未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合意,且张某作为军人未严格履行告知义务。张某认为离婚登记程序合法,李某反悔系恶意逃避抚养责任。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冷静期内一方单方撤销登记的效力,以及涉军婚姻中非军人配偶撤销权的边界。张某诉请确认离婚登记有效,并要求李某履行抚养义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再审审理,公开开庭。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书、冷静期届满后的登记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意思表示真实且程序合规。被告李某提交聊天记录,主张存在胁迫。法院重点审查了民政局受理撤销申请的合法性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性,组织双方质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被告李某在离婚冷静期内单方提出的撤销离婚登记申请;二、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离婚登记有效;三、驳回原告张某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内一方单方申请撤销登记的法律效力边界,强调了协议离婚中意思表示真实性的审查标准。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军人婚姻的特殊保护,平衡了婚姻自由与军婚稳定之间的关系,为涉军家事案件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