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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诉王某某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陈某某(中国籍)与被告王某某(外籍)于2018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1年,王某某怀孕,双方因文化差异及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22年,王某某单方面将双方共同居住的房产出售,并将所得款项转移至其境外账户,导致家庭积蓄严重流失。陈某某认为王某某存在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且双方感情确已破裂,遂诉至法院请求离婚、分割财产并争取子女抚养权。王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认为陈某某提供的证据不足,拒绝离婚。本案涉及涉外婚姻财产认定及女方孕期特殊保护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鉴于被告王某某长期居住在国外,送达及出庭存在困难,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原告陈某某提交了微信聊天记录、银行转账流水等电子数据,证明被告转移财产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王某某通过公证认证后的书面答辩状及境外居住证明进行抗辩,未提交新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与关联性,以及涉外送达程序的合法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二、被告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某某支付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款人民币五十万元;三、婚生子由原告陈某某抚养,被告王某某每月支付抚养费;四、驳回原告陈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关键证据的审查标准,以及在被告境外居住情况下书面审理程序的适用规范。同时,体现了法院在保护女方孕期权益及打击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方面的司法立场,对类似涉外家事纠纷具有参考意义。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