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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3年1月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2023年6月,张某发现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恶意隐匿并转移巨额夫妻共同财产,遂以第三人身份起诉,主张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要求重新析产。张某主张李某通过虚构债务、虚假交易等方式转移资产,严重侵害其合法权益。李某辩称离婚协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已过冷静期,财产分割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核心争议在于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一方发现另一方存在隐匿、转移财产行为时,是否有权请求撤销离婚登记中的财产分割约定。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原告张某提交银行流水、转账记录及司法鉴定意见,证明李某在离婚前半年内存在大额异常资金流向,且该资金最终流入李某亲属账户,构成隐匿、转移财产。被告李某提交离婚协议书、财产清单及双方沟通记录,主张财产分割已明确且公平,否认隐匿行为。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真实性及资金流向与离婚时间的关联性,未组织开庭质证。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七十六条、第一千零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制度下,离婚登记一旦完成即产生法律效力。对于离婚后发现一方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形,当事人应通过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主张权利,而非直接请求撤销离婚登记。这有助于维护婚姻登记制度的稳定性,同时保障当事人对隐匿财产的追索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