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外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甲(中国籍)与被告乙(外籍)于2015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20年起,双方因文化差异及经济问题矛盾激化。原告主张被告长期实施家庭暴力,并提供微信聊天记录、医院诊断证明及报警回执等电子数据及书证,证明被告多次辱骂、推搡并限制其人身自由,导致其身心受损。原告请求判决离婚,并争取子女抚养权及损害赔偿。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暴力指控系原告伪造,且原告长期分居海外,未尽家庭义务。双方对子女抚养权归属及是否存在家暴事实存在重大争议,原告此前曾起诉离婚被驳回,现再次提起诉讼并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涉外因素及复杂的证据认定,且原告申请再审,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庭审中,原告重点提交了经过公证认证的电子数据(微信记录、视频截图)及伤情鉴定报告,主张被告存在法定离婚情形。被告则提交了出入境记录及证人证言,反驳家暴指控。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以及家暴行为与离婚法定事由之间的因果关系。
判决结果
驳回原告诉请。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七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外离婚案件中电子数据作为认定家暴证据的审查标准,强调了在缺乏直接身体伤害证据时,对间接证据链完整性的严格认定要求,为类似涉家暴但证据不足的离婚纠纷提供了裁判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