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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某诉胡某涉外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韩某(中国籍)与被告胡某(外籍)于2015年在境外登记结婚,婚后定居中国。2022年,韩某发现胡某在婚姻存续期间与第三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并存在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韩某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主张胡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损害赔偿。胡某辩称双方感情破裂系性格不合,否认过错行为,但未能提供反证。本案涉及涉外婚姻关系的解除及过错方赔偿责任认定,争议焦点在于胡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法定过错及证据充分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受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材料齐全,且双方当事人均同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不开庭审理。原告韩某提交了结婚证、银行转账记录、聊天记录截图及照片等物证与电子数据,用以证明被告的过错行为及财产转移事实。被告胡某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亦未出庭质证。法院对双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了形式审查与实质关联度分析。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

案件意义

本案虽以撤诉结案,但体现了涉外离婚案件中过错损害赔偿请求的司法审查标准。书面审理方式在事实无争议案件中的适用,提高了司法效率。同时,提醒当事人在涉外婚姻中应注意证据保全,明确过错行为的法律界定。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7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