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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外涉军人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非军人)与被告李某(现役军人)于2018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子。因李某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感情逐渐疏远。2021年起,张某多次尝试沟通无果,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李某以军人婚姻受特殊保护为由,坚决不同意离婚。张某提交婚后李某长期未履行家庭义务、双方分居满两年的证据,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军婚姻中,非军人一方在特定情形下是否享有离婚请求权,以及子女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采取书面审理方式。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一审认定的事实及证据。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通信记录及证人证言,证明双方长期分居且无共同生活意愿;被告李某提交了部队出具的服役证明及不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双方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及“军人婚姻保护条款的适用边界”展开辩论。法院对物证及书证进行了严格质证,确认了双方分居事实及沟通缺失的现状。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一审判决,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二、婚生子由原告张某抚养,被告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三千元,直至孩子年满十八周岁;三、被告李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张某经济帮助金人民币五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或双方感情确已破裂且无和好可能,非军人一方的离婚请求权应受保护。裁判平衡了军人婚姻特殊保护与公民婚姻自由权利,为类似涉外涉军离婚案件提供了明确的司法指引。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6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