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某某与彭某某涉家庭暴力离婚纠纷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女)与被告彭某某(男)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原告在哺乳期内发现被告长期存在酗酒及肢体暴力行为,多次报警并有出警记录为证。原告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被告存在家庭暴力,请求解除婚姻关系并分割共同财产。被告辩称双方感情未破裂,且原告所述暴力情节系家庭琐事引发,否认存在法定离婚情形。本案核心争议在于被告行为是否构成法律意义上的家庭暴力,以及原告在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权益是否应得到优先考量。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沈某某提交了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医院伤情诊断证明、悔过书及社区调解记录等书证,旨在证明被告实施家庭暴力的事实。被告彭某某对部分证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二审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家庭暴力认定的法律标准,围绕原告在哺乳期内的权益保护及家暴事实的认定进行了法庭调查与辩论。
判决结果
原告沈某某在二审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其撤诉申请系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裁定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当事人处分权的尊重。尽管涉及家庭暴力及哺乳期特殊保护,但原告自愿撤诉获准,反映了家事审判中兼顾法律刚性与柔性调解的理念,同时也提示当事人在行使诉权时需审慎评估诉讼风险与家庭关系修复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