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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某某诉博某某涉军人婚姻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系合法夫妻,博某某为现役军人。婚后初期感情尚可,但近年来因长期分居及沟通缺失,矛盾渐生。2022年起,博某某在未经沈某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大额网络赌博,且存在与他人保持不正当关系的迹象。沈某某多次劝诫无效,遂诉至法院要求离婚并主张损害赔偿。博某某辩称感情未破裂,且沈某某提供的聊天记录系断章取义,否认存在重大过错。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军人配偶提出离婚的法定条件是否成就,以及被告行为是否构成导致离婚的重大过错,进而触发离婚损害赔偿责任。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作为一审法院,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链完整且双方对基本事实无实质争议,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审理过程中,原告沈某某提交了被告博某某的银行转账记录、微信聊天截图及赌博平台登录日志等电子数据,证明其存在重大过错及转移财产行为。被告博某某虽对部分电子数据的真实性提出异议,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重点审查了电子数据的完整性与关联性,确认了被告过错事实。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沈某某与被告博某某离婚;二、被告博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沈某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一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涉军婚姻中,若军人一方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婚姻破裂,非军人配偶有权请求离婚损害赔偿。同时,确立了电子数据在认定家庭过错中的关键证据效力,为类似案件中隐私权保护与证据采信的平衡提供了裁判参考。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