谭某某诉刘某某离婚财产分割案
案件事实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共同购置房产一套及车辆一辆。原告在哺乳期期间发现被告存在隐匿夫妻共同财产行为,遂诉至法院要求分割。被告辩称财产已用于家庭日常开销,否认隐匿事实。本案核心争议在于涉案房产及车辆的价值认定及分割比例,涉及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权益保护及夫妻共同财产的全面清查。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因涉及个人隐私及未成年人利益,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原告申请对涉案房产及车辆进行价值评估,法院委托专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被告对鉴定结果提出异议但未提供反证。审理程序经一审、二审后进入再审/申诉阶段,法院重点审查了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及财产隐匿事实的认定。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判决;二、支持原告谭某某的诉讼请求,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涉案房产归原告所有,原告向被告支付相应折价款;车辆归被告所有。鉴于被告存在隐匿财产行为,在分割时对其少分。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诉讼中,对于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法院应依据鉴定意见准确认定财产价值,并依法对过错方少分财产,强化了对女方及未成年子女权益的保护,体现了公平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