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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现役军人)与被告李某原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子。2023年5月,李某单方前往民政局申请协议离婚,双方曾签署离婚协议草案,约定子女抚养及财产分割。因张某执行任务未归,李某在冷静期内撤回申请并重新提交,但张某认为李某存在恶意串通转移财产嫌疑,且未就子女抚养达成真实合意。张某主张该离婚登记程序存在重大瑕疵,且涉及军人婚姻特殊保护,请求确认离婚登记无效或撤销。案件核心争议在于协议离婚中军人配偶单方行为效力及冷静期内的意思表示真实性。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张某提交离婚协议草案、部队证明及财产流水作为书证,证明被告存在恶意及军人身份特殊性。被告李某提交民政局受理回执及沟通记录。法院重点审查了离婚登记程序的合法性及双方真实意思表示。鉴于涉军婚姻的特殊性及双方对子女抚养仍有争议,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重点围绕子女探视权及财产分割方案进行协调。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 双方同意撤销此前向民政部门提交的离婚登记申请,婚姻关系继续存续;2. 被告李某承诺不再单方提起离婚诉讼,除非经部队政治机关调解无效;3. 双方就子女抚养及财产问题另行协商,若协商不成,原告可依法提起离婚诉讼。本案以民事调解书形式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一条(军人配偶要求离婚的限制)、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调解原则)。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涉军婚姻中离婚冷静期的适用边界及军人配偶权益保护。法院通过调解方式,既尊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又兼顾了军人婚姻的特殊稳定性,为处理类似涉军家事纠纷提供了“调解优先、保护军人”的裁判指引,体现了司法对国防利益与家庭稳定的平衡。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1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