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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某某诉谢某某离婚债务清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系夫妻,婚后育有一女,现处于哺乳期。婚姻存续期间,被告谢某某以个人名义向案外人借款用于个人赌博及挥霍,共计人民币五十万元,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原告徐某某在得知债务后,多次要求被告偿还未果,且被告存在家庭暴力倾向,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原告遂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并主张该笔债务为被告个人债务,由其独自承担,同时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本案涉及女方在哺乳期内的特殊保护及离婚债务性质的认定争议。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鉴于案件涉及女方哺乳期隐私及家庭暴力细节,法院依法决定不公开开庭审理。审理前,法院组织诉前调解,但因双方分歧巨大未能达成调解协议,转入正式审判程序。庭审中,原告提交了银行流水、借条及报警记录等物证与书证,证明借款用途及感情破裂事实;被告虽辩称借款用于家庭经营,但未能提供有效证据佐证。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徐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二、被告谢某某所负案外人借款五十万元系其个人债务,由被告独自承担清偿责任,原告徐某某无需承担连带责任;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考虑到女方及子女权益,原告徐某某分得主要财产份额。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第一千零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离婚纠纷中,对于一方用于非法活动或挥霍的债务,即便发生在婚姻存续期间,也不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同时,体现了法律对哺乳期妇女权益的特殊保护,在财产分割上予以适当倾斜,彰显了司法公正与人文关怀。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22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