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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某某申请执行朱某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朱某某系现役军人,江某某为其配偶。婚姻存续期间,朱某某因长期驻守边疆,双方聚少离多。江某某在孕期及哺乳期独自承担家庭重担,身心俱疲。期间,朱某某虽未直接实施家暴,但长期对江某某进行精神冷暴力,并存在与他人暧昧的聊天记录。江某某发现后,以朱某某存在重大过错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提起离婚诉讼,并主张离婚损害赔偿。法院审理认为,朱某某的行为虽未构成法定重婚或同居,但其违背夫妻忠实义务及家庭责任,对江某某造成严重精神损害,且发生在江某某孕期及哺乳期,情节恶劣。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公开开庭审理。江某某作为原告(原离婚案被告,现执行申请人)提交了朱某某手机导出的电子数据(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及医院出具的孕期诊断证明、心理咨询记录。朱某某辩称聊天记录系伪造,申请鉴定,但未能提供反证。法院组织双方对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进行质证,确认电子数据未被篡改,具有证明力。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维持原判决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部分;二、撤销原判决中关于驳回江某某离婚损害赔偿请求的部分;三、朱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江某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五万元;四、驳回江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三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军人配偶离婚案件中,即便未构成法定同居或重婚,长期冷暴力及违背忠实义务的行为,结合孕期哺乳期特殊保护情节,亦可认定为导致感情破裂的重大过错,支持离婚损害赔偿,体现了法律对弱势方及特殊时期女性的倾斜保护。

分类:离婚纠纷年份:2018返回案例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