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于2021年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2023年3月,张某在女方处于哺乳期期间,隐瞒共同财产,通过虚构债务及转移存款方式,试图在离婚协议中独占房产并免除自身债务。双方协议离婚并办理登记后,李某发现财产异常,遂起诉要求撤销离婚登记中关于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的条款。本案核心争议在于女方特殊保护期内,一方恶意隐匿转移财产对离婚协议效力的影响,以及由此引发的债务承担划分问题。
审理过程
本案由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采取公开开庭方式。原告李某提交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及房产过户凭证等书证,证明被告在离婚前恶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被告张某辩称债务系真实发生,但未能提供完整资金流向证据。法院重点审查了证据链的完整性及被告行为的主观恶意,确认其在女方哺乳期期间存在隐匿财产行为。
判决结果
本案以裁定书准许原告撤回起诉结案。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千零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一方隐匿、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法律后果,强化了司法对弱势方财产权益的保护。同时,原告撤诉体现了当事人对法律风险的重新评估及纠纷解决的灵活性,对类似家事案件具有警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