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某诉彭某离婚损害赔偿案
案件事实
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彭某多次对董某实施家庭暴力,致董某身体多处受伤。董某在怀孕初期,彭某不仅未予照顾,反而加剧暴力行为,导致董某流产。董某遂诉至法院,主张彭某存在重大过错,请求离婚并适用女方特殊保护期规定,要求彭某支付离婚损害赔偿,并主张在财产分割中予以照顾。彭某辩称暴力行为系家庭纠纷,否认存在法定过错情形,拒绝赔偿。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董某提交了医院诊断证明、伤情照片及公安机关出警记录,并申请对伤情成因进行鉴定。法院委托司法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意见,确认董某伤情与彭某暴力行为存在因果关系。双方围绕家暴事实认定及损害赔偿金额展开激烈辩论,法院组织双方进行调解。
判决结果
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一、准予原告董某与被告彭某离婚;二、被告彭某于调解书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董某离婚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五万元;三、夫妻共同财产中位于某小区的房产归原告董某所有,董某补偿彭某折价款二十万元;四、双方无其他争议。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八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一百零三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或流产等特殊时期,实施家庭暴力构成法定过错,应支持离婚损害赔偿请求。同时,体现了司法实践中对受害方在财产分割上的倾斜保护,彰显了法律对妇女权益及家庭弱势群体的特殊关怀与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