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当事人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夫妻。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多次对张某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张某身心受损。在张某处于哺乳期期间,李某不仅未予照顾,反而加剧暴力行为,并存在重大过错。张某遂提起离婚诉讼,主张解除婚姻关系并要求李某承担过错损害赔偿责任。李某辩称感情未破裂,拒绝离婚及赔偿。一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张某不服,以李某存在严重家暴且侵害女方特殊保护期权益为由,申请再审。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进行再审审理。鉴于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再审过程中,张某提交了医院出具的伤情鉴定意见、报警记录及悔过书,证明李某实施家暴的事实及其在女方哺乳期内的恶劣行径。李某未提交新证据,仅口头抗辩。法院重点审查了家暴证据链的完整性及女方特殊保护期的法律依据。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一审判决;二、准予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离婚;三、被告李某向原告张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二万元。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一千零九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在女方孕期、哺乳期等特殊保护期内,若男方存在家庭暴力等重大过错,法院应依法支持离婚及损害赔偿请求,体现了法律对弱势群体的倾斜保护及对家庭暴力“零容忍”的司法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