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离婚冷静期撤销离婚登记案
案件事实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于2022年协议离婚,并在民政局办理登记,约定房产归张某,车辆归李某。离婚后半年,张某发现李某在离婚协议签署前,曾将夫妻共同存款转移至其亲属账户,且该笔资金流向记录作为物证(银行流水原件)被张某持有。张某认为李某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并重新分割该笔被转移的存款。被告李某辩称该款项系其婚前个人财产,且离婚协议已生效,拒绝重新分割。本案争议焦点在于离婚冷静期后发现的隐匿财产行为是否构成撤销财产分割条款的法定事由。
审理过程
本案由基层人民法院受理,因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提起申诉,进入再审程序。法院决定采用书面审理方式,未开庭质证。原告张某提交了银行流水原件作为关键物证,证明被告在离婚登记前存在资金转移行为;被告李某提交了婚前财产公证文件及离婚协议文本,主张款项性质及协议效力。双方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及关联性展开书面辩论,法院重点审查了资金转移时间与离婚协议签署时间的关联性。
判决结果
判决如下:一、撤销原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存款分割的约定;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张某支付涉案存款的一半;三、驳回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涉及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第一千零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四条。
案件意义
本案明确了离婚冷静期届满并登记离婚后,若一方发现另一方在婚姻存续期间或离婚协议签署前存在隐藏、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仍可依法请求再次分割。裁判启示在于,离婚协议虽具法律效力,但不得成为恶意规避财产分割义务的工具,司法实践注重实质公平与诚实信用原则的维护。